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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

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南彩分店:(原单位名称为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定慧桥分店,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675065830U)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京税稽一罚[2020]1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到银行缴纳欠缴的罚款300000.00元及加处的罚款3000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兵  刘彬

联系电话:6391142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7号楼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许兵,刘彬(京税稽1101190076,京税稽1101190085)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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