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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我市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事项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服务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公告。

二、明确事权管理

纳税人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市局,由市局受理;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不满1000万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区局,由区局受理。

三、规定办理时限

凡符合跨区迁移条件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跨区迁移处理。

四、办理方式

迁移事权为市局的,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其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五、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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