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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简讯(2021年04月)

中国税务简讯(2021年04月)

本期税务简讯包括:

1.税务总局简化增值税优惠办理程序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配套征管措施出台

4.制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6.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综合申报6月起全面推行

7.《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8.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9.新型显示产业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分期缴纳

10.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11.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税务总局简化增值税优惠办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4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③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1号),明确了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配套征管措施出台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明确了自2021年4月1日起适用差额征税、固定期限纳税、预缴增值税等政策的小规模纳税配套征管问题,以及差额征税下申报表栏次的填报等内容。

4.制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①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②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5.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告》还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6.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综合申报6月起全面推行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一系列申报表。

7.《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公告》明确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8.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要求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9.新型显示产业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分期缴纳

为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明确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显示产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原材料、消耗品、零配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新设备涉及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施分期纳税。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五部门同步出台《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将出台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生产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等,并确定分期纳税方案。

10.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9号》,明确了上述《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11.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5号),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深圳答税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及员工编制,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我们尽量确保所载信息的准确性,但同时我们提请注意,所述相关内容为有关文件的摘要资料及我们的简单意见,且我们对所有信息不具有任何倾向性,在实际应用时,须参照具体政策全文为准。我们建议读者就有关资料作出行动之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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