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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的要求,我会决定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自查工作安排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自查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如有撤销注销注册情形的,填写《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1)。

三、开展检查

省注协根据财政部、人社部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进行专项整治。

四、处理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由省注协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如果发现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并移交山西省财政厅,对注册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已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相关人员,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2)。

联系电话:0351-4061569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6月25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证书编号

所在事务所

申 请 人

□注册会计师本人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受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撤销/注销的

情形(原因)

□受刑事处罚的(撤销后注销);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撤销后注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撤销后注销);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注销);

□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销);

□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销);

□依法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销)。

申 请 人

委 托

本人现委托 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相关事项,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申 请 人

承 诺

本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务所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具有法定撤销/注销注册的情形,同意撤销/注销该同志注册会计师注册。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册部意见

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1.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自愿加入的填写,同时提交全科合格证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件类别

曾用名

曾用身份证件号

身份证件号

资格取得方式

全科合格证号

(考核批准文号)

出生日期

所在地区

民 族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性质

工作单位

是否离退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全科合格年份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 历

学 位

外语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

职称等级

本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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