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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78年)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对外贸易部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化计税手续,便利正常往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入境的应税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进口物品),都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条 进口税的税率表如下:

号列

物 品 名 称

进口税率

1
2
3
4



5
6
7

8

9


10
ⅲ

11
12




13

粮食和粮食粉
医疗器材、科学仪器、电子计算机
药品和制成药品、动植物药料和香料
家庭和办公室用机器、录音机、刃具、手工工具、
手用农具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电视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体育用具、乐器
食品和饮料
鹿茸、麝香、人参
棉布、麻布、棉麻衣着用品、棉麻纤维纺织品和其
他棉制品
收音机、电唱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自行车、其他车辆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毛、丝、人造和合成纤维的纺织品和衣着用品、其
他各种材料制(如皮革、皮毛、塑胶等)衣着用品
照相机、照相器材、录相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燕窝、 鱼翅、海参、鲍鱼、干贝、鱼肚、鱼唇
烟、酒
化装品
手表、怀表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免税物品:
1. 准许进口的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
幻灯片、语言录音片
2. 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
3. 金、银及其制品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20%
50%

50%
50%
50%
100%
100%

100%
100%
100%

150%
150%
200%
200%
200%
200%





100%

第四条 税率表中没有具体列名的物品,由海关按照最适合的税则号列归类征税。

进口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那一天有效的税率征收进口税。

第五条 进口物品的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如果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应当由海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审定。

第六条 对于进口物品的税则号列归类和完税价格的核定,纳税人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先交纳税款,在纳税后的次日起十四天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诉。海关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七天内重行审核,如果维持原决定,应当在接到原申诉书后十四天内加具意见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局审查处理;如果变更原决定,应当通知纳税人,并且调整税款。纳税人对变更的决定仍然不同意时,可以在接到变更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提出再申诉,海关应当在接到再申诉书后七天内加具意见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局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局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部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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