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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规定,现就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执行14%的单位缴费比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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