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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请示》(闽汇[2006]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商业银行收取个人外汇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应先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业务资格。你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参与境外机构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属违规行为,我局将协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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