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同时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娄底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娄地税发〔201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 应税凭证 | 行业 | 行业范围 | 税率 | 计税依据 | 核定征收比例 |
| 购 销 合 同 | 工业 | 电力生产、医药制造业、采掘业、木竹生产及加工业、建材生产企业、纺织业、印刷业 | 0.3‰ | 购销金额 | 80% |
| 其他未列举的工业企业 | 0.3‰ | 购销金额 | 80% | ||
| 商品 物资 批发 | 盐业、烟草业 | 0.3‰ | 购销金额 | 100% | |
| 其他未列举的商品、物资批发业 | 0.3‰ | 购销金额 | 70% | ||
| 商品 批零 兼营 业 | 电力销售供应、石油、化工、建材、能源、 药品及医疗器械业 | 0.3‰ | 购销金额 | 80% | |
| 其他未列举的商品批零兼营业 | 0.3‰ | 购销金额 | 60% | ||
| 商品 零售 业 | 化工、建材、能源、药品及医疗器械业 | 0.3‰ | 购进金额 | 100% | |
| 其他未列举的商品零售业 | 0.3‰ | 购进金额 | 70% | ||
| 其他 行业 | 除工业、商品物资批发、商品批零兼营业及商品零售业以外的行业 | 0.3‰ | 购销金额 | 50% | |
| 加工 承揽 合同 | 服务业 | 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 | 0.5‰ |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 | 80% |
| 货物 运输 合同 | 交通运输业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及联运合同等 | 0.5‰ | 运输费用和收入 | 80% |
| 其他应税 合同 | | 按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规定执行 | | | |
第五条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区、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娄底市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