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要求,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制定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发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法院积极有序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
二是查处审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在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全部顶格处罚,合计罚款6300万元;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包括林某某勾结公证员诈骗老年人房产“套路贷”涉黑案、虞某某特大“网络套路贷”专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积累了整治虚假诉讼的有益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广立案辅助系统;浙江法院为虚假诉讼当事人建立失信“黑名单”和“黄名单”,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江苏高院研发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升整治质效;北京等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点评等方式,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弘扬诉讼诚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整治力度加强,虚假诉讼也呈现出新特点、表现出新花样,为进一步深入整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2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工作总体要求。《意见》第一条强调,整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加强甄别查处。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如何甄别至关重要。《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了重点。《意见》第六条至第十条构建了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整治机制。要加强立案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既要对行为人进行警示提醒,又要对办案人员进行标记提醒,严把案件入口关;加强事实调查,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严查调解协议等方式,严把案件事实关;加强执行审查,重点查处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程序中虚假诉讼,把好案件出口关,力争不让一个虚假诉讼进来,力保不让一个虚假诉讼出去。
三是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整治工作要求。2017年至2020年,查处执行异议之诉虚假诉讼年均增速高达61.11%。《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全案证据,审慎对待当事人自认,严防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2020年共查处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72件,占查处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53.09%。《意见》要求严格审查通过循环转账、“断头息”等方式虚构借贷、虚增本金的违法行为,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意见》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四是严格刑事追责。《意见》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查假纠错等方面做好刑民协同,既要打击虚假诉讼,更要依法救济受害人权利。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整治虚假诉讼,关键在于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意见》要求,及时组织学习各项经济社会政策,通过案例分析、业务交流、法官培训等形式提高法官甄别查处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刀刃向内,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六是开展系统整治。虚假诉讼是社会不诚信现象的集中体现,需要系统治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与各政法单位沟通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探索构建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以案释法、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整治虚假诉讼还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一、问: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供了哪些甄别方法?
答:感谢您的提问。确实,这些情况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意见》在广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如何甄别虚假诉讼作了规定:一是对什么是虚假诉讼,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哪些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准绳;二是总结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缺乏实质性对抗辩论,自认不符合常理等八类特征表现,指导法官开展靶向整治;三是归纳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十类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有助于聚焦重点领域,提高整治质效;四是构建了立、审、执无缝衔接的甄别、提醒机制,充分利用立案辅助系统等信息系统开展甄别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对审判和执行部门进行标记提醒,对于标记的案件,审判和执行部门要重点审查,严加防范,实现各环节分工协作、有效配合。
二、问:虚假诉讼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意见》是如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的?
答:《意见》坚持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六方面措施:第一,依法限制撤诉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明确从重处罚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第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刚发布的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第四,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第五,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惩治。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加强信用惩戒。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意见》吸纳这一经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三、问:请问如何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
答: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意见》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多个专门条文,对虚假诉讼刑事追责的总体原则、打击重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性规定。《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标准的,要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偏多的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为确保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落实到位,《意见》还对如何作好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作出了专门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设专章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与相关民事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及有关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工作要求,要求作出生效虚假诉讼犯罪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纠正,对于当事人、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确保虚假诉讼犯罪得到及时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