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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8〕5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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