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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涨跌幅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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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3.1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将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其简称前冠以“S”标记的股票)的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并比照ST、*ST股票实行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自200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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