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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方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按照《业务办法》第三十七条办理。

  二、客户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按照《业务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发送未到期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明细数据,其他数据接口规范不变(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质押登记方式调整的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

  五、上述质押登记方式的调整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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