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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未再加工证明》试点范围的通知

相关进出口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经海关总署批准,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试点范围由原自贸试验区扩大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上海海关关税处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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