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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筹企业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相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存托凭证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与交易的相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初费和年费,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标准收取。其中,“总股本”按照红筹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

  二、红筹企业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暂免收取安排,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暂免收取的安排执行。

  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的交易经手费,按照A股交易经手费的标准收取。

  四、本通知所称红筹企业,是指被中国证监会纳入创新企业试点范围、核准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红筹企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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