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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69号)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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