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11号)文件精神,市局再次对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对以下相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4〕253号)

  2.《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绍市国税流〔2004〕514号)

  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5〕110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