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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3.《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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