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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1〕5号)有关工作要求,原舟山市地税局于2012年发布《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2年第2号),该文件规定了全市范围内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方法,自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持续推进,原公告中的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合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维护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便于基层执行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为要求,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提升税收精细服务与精确执法水平。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一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列举了《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定义。

  (三)第三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纳税人相应事项的义务。

  (四)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第五条列举了争议发生前,不同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方法。

  (六)第六、七、八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程序。对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各类文书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第九条规定了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对争议处理后仍有异议的情形明确了法律救济途径。

  (八)第十条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九)第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原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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