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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财税[2016]29号)规定,现将我区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

  二、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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