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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2号)。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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