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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52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后期,根据国家政策执行期限延续情况,该政策和相应标准自动延续。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5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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