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挂面仍按沈税一字[1995]233号文件规定,比照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规定执行。
二、为了便于运输,经过锯边、扒皮等简单加工的原木,可按原木的范围征收增值税。
← 上一篇
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