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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广泛宣传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税企QQ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针对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专题培训辅导,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领用风险,确保纳税人对增值税发票领用政策“应晓尽知”。

二、加强服务监管

市级税务机关要按季度检查市级服务单位的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培训场所设置、师资课程安排以及纳税人反馈评价等,督促服务单位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操作培训,确保税控服务单位的培训覆盖到每户有需求的纳税人。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培训场所的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税控服务单位通过纳税人学校进行集中培训。确保纳税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应会尽会”。

三、依法规范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行业特点、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风险程度、企业经营规模、近期及历史同期用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动告知纳税人,对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要采取公示的方式做好告知,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强化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领用的后续风险管理,建立后续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重点管理环节监控,夯实增值税发票基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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