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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总局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做好每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照总局的要求于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税源报表报送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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