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市本级(内含五区)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继续按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现行费率执行,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0.56%、0.8%、0.96%、1.2%、1.6%、1.92%、2%执行,以建筑项目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缴费费率为0.72%;
2.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统一执行市本级的现行费率,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0.56%、0.8%、0.96%、1.2%、1.6%、1.92%、2%执行,以建筑项目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缴费费率为0.72%。
3.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一至八类行业按之前费率生成的各单位应收数,已足额缴费的,按新费率应退收部分作为预缴费抵扣后期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费的,按新费率对当期应收数进行调整。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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