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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该项工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9〕9号)文件,省本级已于2019年7月1日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保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全面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完善参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2020年我市两项保险缴费基准值按《关于确定2019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15号)确定的标准4764元执行。用人单位缴纳费率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职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该缴费基准值的60%为缴费基数。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含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该缴费基准值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缴费标准按 120元/人/年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落实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报告。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作部署,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落实。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20 年 1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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