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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精神,现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者其控股、实际控制的非上市股份有服公司进行增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参照《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国资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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