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编
一、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1.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
3.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立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 明确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理方式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3.季度预缴不影响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xwj/202104/3e9694e579d045fc83e4c8f3ddb805c2.shtml
(二)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1.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 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3.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 用”限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
(三)更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指引
【政策要点】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2.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3.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4.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 50% 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 50%的,为其他企业。
5.10 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三 、扶持行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明确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政策要点】
明确了落实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以下内容:
1.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3.相关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11号)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xwj/202105/6c1ca9c3dceb4231be4508ce53dd0606.shtml
(二)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2021年版优惠目录
【政策要点】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和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公告
(三) 支持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发展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 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14号)
(四)支持境内债券市场发展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34号)
(五) 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政策要点】
1.申请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 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和必要佐证材料( 电子版、纸质版)。
2.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己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校[2021]413号)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xwj/202104/de01918f88f54dbc89816d40210bc69b.shtml
(六) 延长部分到期行业性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应对疫情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小微企业与个体户所得税减半
【政策要点】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号)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xwj/202104/d5844a512eb9421195928b2978b37dad.shtml
(二) 明确小微企业与个体户所得税减半执行口径
【政策要点】
1.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辙纳企业所得税。
2.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 ,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三)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政策
【政策要点】
1. 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 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3.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 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0号)
(四)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25号) 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489/content.html
五、公益性捐赠
【政策要点】
1.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包括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3.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明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3号)有关要求,公告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名单。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 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938/content.html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6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8223/content.html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1864/content.html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3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1442/content.html
六、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
(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
【政策要点】
1.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包括转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 (包括转换成股票时应付未付利息部 分),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是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是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4.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核定改为查账征税后,按剩余使用时间进行折旧。
5. 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 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 ,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5844/content.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18485/content.html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
【政策要点】
1.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
2.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1846/content.html
(三)发布新的预缴申报表
【政策要点】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修订查账征收企业 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简化表单样式”,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2422/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