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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及台州湾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计税毛利率为8%。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4月1日(含)以后税款所属期未申报的房地产预售收入,按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台国税所[2009]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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