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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市本级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及《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2018年4号公告修改)精神,结合当前市本级实际,决定在原住宅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基础上,将应用范围扩大至用途为“办公”和“商业”(专业性市场、沿街商铺和综合体商铺除外)的非住宅存量房,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市本级正式运行。

  对尚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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