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加快推动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哈尔滨市政府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22年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提升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基础保障能力,完善集疏运体系,发展临空产业集群,努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货运基地、北方快运基地和物流中转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登记、实现经营收入的航空市场主体(航空运输企业、货机包机企业、客机腹舱包舱企业,下同)、邮政快递企业、货代企业等。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省和哈尔滨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对新开通和已开通至欧洲、北美国际货运航线,最大业载30吨—40吨,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35万元;最大业载40吨—80吨,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45万—65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在6000公里以内的每航班(往返)奖励45万元,直线航程6000公里—8000公里的每航班(往返)奖励50万元,直线航程8000公里以上的每航班(往返)奖励65万元]。最大业载80吨以上,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90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8000公里以上]。同时,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航空市场主体每公斤3元。
第五条 对亚洲(含港澳台地区)客运航线腹舱载货,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奖励航空市场主体每公斤1.5元。其他洲际客运航线腹舱载货,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奖励航空市场主体每公斤4元。
第六条 对新开通国内全货机定期航线,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航空市场主体每公斤2元。新开通国内全货机不定期航线,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航空市场主体每公斤1元。
第七条 对已开通的国内全货机定期航线,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奖励航空市场主体每公斤1元。
第八条 对国内、国际航线运营主体,年度航班执飞率80%(含)以上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年度航班执飞率为80%-50%(含)的,按奖励标准的80%奖励;年度航班执飞率低于50%的,不予奖励。
至欧洲、北美货运航班单班实际装载率低于60%(含)的,不给予航班奖励,仅给予货量奖励。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装载的除外。
第九条 对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通过客机腹舱装卸国际货物、实现空空中转(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联运的航空市场主体或货代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每公斤奖励2元。
第十条 在哈尔滨市注册的货运航空公司区域总部或子(分)公司、实现经营收入,且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投放2架以上(含)全货机或客改货飞机、每周执飞航班不少于3班(含)、运行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00万元或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或临空经济区设立以开展航空货运业务为主的航空货物分拨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二条 省机场集团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航空市场主体或货代企业需提前向省机场集团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机(舱)合同、执行计划等资料。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机场集团与航空市场主体或货代企业签署《航空货运补贴协议》。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请航班奖励的,应当按照《航空货运补贴协议》的约定,向省机场集团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民航主管部门对新开货运航线航班的批准文件、哈尔滨海关入统文件、载货数据清单、其他材料。
(二)申请货运航空公司区域总部或子(分)公司奖励的,应当在运营满一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专班办公室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项目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材料。
(三)申请航空货物分拨中心奖励的,应当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专班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其他材料。
(四)申请客机腹仓载货奖励的,应当按照《航空货运补贴协议》的约定,向省机场集团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货物中转凭证、载货数据清单、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年初预算确定后,先行预拨30%,剩余奖励资金实行按季度清算。
第十五条 专班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作为资金管理主体,负责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奖励政策调整的依据。专班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进行季度和年度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提出奖励资金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市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