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全款方式销售或先开具发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原则上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具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税额后确定。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