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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小于认缴,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吗?

1.问:如果出资额不足,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是吗?我们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万,股东目前投了3000万,现在向银行贷了款,后期股东不用自投了,这样的话需要怎么解决呢?

答:目前国税函[2009]312号这个政策没有失效;但是首先要确认股东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在截止时间之前都不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那么这段时间产生的借款利息不适用这个政策,不受这个政策约束,借款利息可以扣除。
2.问:新购进的二手设备可以适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3.问:公司饭堂个别供应商将伙食材料和生产材料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请问发票该怎么抵扣呢?出库领用时需要做价税分离吗?
答:食堂消耗的材料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之前收到专票已经抵扣了的,按照出库数量按比例转出;还没抵扣的,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里面选择部份抵扣,普票部份不符合计算抵扣条件,入库时也没有进行抵扣,就不用处理普票这部分。
4.问:租了一栋厂房,产权是香港公司的,口头协商了保证金和房租都是个人转账对个人收款,租金会去税局代开发票,这样的话我们只能让对方写个委托收款是吗?对方不想以公司名义收,选择让香港公司老板的女儿收款,可能是考虑税收问题,那我们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答:这个业务本质上是境内公司租赁香港公司在境内的不动产,依据税法规定,公司应该为香港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 9%)、企业所得税(税率 10%)。

根据描述的情形,现在香港公司委托境外个人代收租金,并由境外个人开具发票。这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代开发票时需要采集房产信息,由于房产所有权在企业名下而不是个人名下,因此个人无法采集到房产信息的情况下会导致无法开出发票;即使开出发票,开票方与合同签订的主体不一致,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正规的做法是由公司为香港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后开具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以此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无论税款由哪一方承担,都要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可能存在被追缴税金并给予处罚的风险。因此从税务上不建议支付到个人账户,建议公对公支付。

5.问:公司有一处基地目前没有运营,需要进行融资,但以基地名义是贷不了款的,只能通过公司进行统一融资然后把款项拨付给基地使用,利息需要基地承担,那开具什么类型发票收取这部份利息比较合理?时间是3年。

答:利息收入的话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开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偶然发生的事项到税局临时增加这个征收品目就可以,是不是“偶然”没有明文规定,都是人为判定的。三年里都需要开这个票的话,建议公司去增加经营范围。

6.问:税局人员联系说公司期末留抵税有1万多,征询公司是否申请退税。而目前公司正常的经营月每月约20多万销项税,想咨询依据公司情况,是否建议申请退这笔税款?

答:预测一下后期我们销项税能否覆盖这些留抵税额,短期几个月就能覆盖的了的话没必要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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