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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规定,现将2023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动的,以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办税日历所确定时间为准。

月份 各税(费)种申报期 社保费申报期
1 1-16日 4-31日
2 1-15日 4-28日
3 1-15日 4-31日
4 1-17日 4-30日
5 1-18日 4-31日
6 1-15日 4-30日
7 1-17日 4-31日
8 1-15日 4-31日
9 1-15日 4-30日
10 1-23日 4-31日
11 1-15日 4-30日
12 1-15日 4-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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