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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引 言

为建立覆盖全面 、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 ,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编码规则 。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编码规则的制定 ,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为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赋码 ,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奠定基础 ,实现各部门的资 源整合 ,利于简化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推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效能提升 。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77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 。

[GB/T 20091-2006,定义 2.2]

3.2

法人 legal entities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3.3

其他组织 other organizations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3.4

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主体标识码 subject identification code

按照 GB 11714 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

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

4 统一代码的构成

4.1 结构

统一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0、Z、S、V) 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 部门代码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 。具体表示形式见表 1。

4.2 代码及说明

4.2.1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 2 。

表 2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1

民政

5

工商

9

其他

y

4.2.2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3

表3 机构类别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机关

1

事业单位

2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

其他

9

民政

社会团体

1

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基金会

3

其他

9

工商

企业

1

个体工商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其他

1

4.2.3 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 GB/T 2260 编码 。

4.2.4 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主体标识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 GB 11714 编码 。

4.2.5 第 18 位:校验码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校验码计算方法参照 GB/T 17710。

校验码按式 (1) 计算: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代码字符集

代码字符集见表 A.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校验码计算方法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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