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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6号)执行。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受理后,通过数据共享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办理缓缴,实现企业“即申即享”。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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