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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的房产超过90天未缴纳契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案例:2022年10月,法院拍卖A公司的房产,被B公司购买,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因为上一环节即A公司未缴纳各项税费,B公司缴纳契税,税务机关拒不受理。通过多方协调,直到2023年3月问题才得以解决。B公司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期间已经超过了90天未缴纳契税,税务机关认为:自法律文书生效次日起90天内未缴纳契税,自期满后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上述文件规定“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超过90天未缴纳应当加收滞纳金。对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属于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而不属于“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形,因此,凭法律生效文书或监察文书办理产权过户,不在90天内缴纳的范围内,其缴纳时间应遵循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契税申报缴纳时间为办理权属登记前即可,而不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缴纳时间取决于办理产权的时间,对法院执行过户的房产,只要是在办理产权手续之前缴纳就不应当加收滞纳金。
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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