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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投资者保护条款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投资者保护条款

【例】甲公司发行无固定到期日的中期票据,募集说明 书中约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应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召开持有人大会商 议债权保护有关事宜:

1.本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本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足以 影响到中期票据的按时、足额兑付;

3.本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4.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 发生以上情形的,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 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会议决 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 人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沟通。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要求发行 人回购或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除上述外,不 考虑其他情况。

分析:本例中,如果甲公司(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重大损失且影响中期票据按时足额兑付、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等,将即刻启 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召开持有人大会。由于未能清偿到 期债务等应急事件的发生不由发行方控制,而上述应急事件 一旦发生,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发 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且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持有人大会的 上述决议。因此,本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中期票据的发行人, 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 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分析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第 12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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