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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答税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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