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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一、有关背景

甲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0年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在合同期内随借随还,实际借款时不另外签订新合同。在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中,实际借款金额是个浮动数字,合同只对借款上限金额进行了规定。

二、问题描述

1.甲公司只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时不另外签订新合同,那么是在签订时缴纳印花税还是签订和实际借款时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当合同规定10年内的借款总上限金额为50亿元时,甲公司应当如何缴纳印花税?当合同规定10年内每年借款上限金额为50亿元时,甲公司应当如何缴纳印花税?

三、处理建议

1.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如果合同后续没有限定条件的变更,后续也不需要再交印花税。

2.如果合同规定是10年内的借款总上限金额是50亿元,直接按50亿元为计税基础,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规定是10年内每年借款上限金额50亿元,那么将需要按每年上限金额乘以年数(即50亿*10年=500亿元)为计税基础,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法规最高限额,借款人在法规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法规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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