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的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
(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揩施。
(二)不得适用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1.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2.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各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适用。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要坚持适当性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要坚持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要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关注实施效果。各单位要注意收集、汇总适用《清单》时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官网暂无)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室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