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公告如下:
|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公告事项 | 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号 |
| 1 | 宁波昊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赵雄 |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罚款100,000.00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甬税稽一强扣〔2023〕2号 |
| 2 | 宁波旗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江令雄 |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罚款100,000.00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甬税稽一强扣〔2023〕10号 |
| 3 | 宁波德旺能源有限公司 | 王振宇 |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罚款400,000.00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甬税稽一强扣〔2023〕9号 |
| 4 | 宁波市鄞州佳旭服饰有限公司 | 吴精华 |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税款3,360,536.21元及相关滞纳金;罚款2,446,734.61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甬税稽一强扣〔2023〕11号 |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所涉纳税人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06号,联系电话:87002096。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