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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公告如下: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名称

文号

1

宁波昊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赵雄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罚款100,000.00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甬税稽一强扣〔2023〕2号

2

宁波旗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令雄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罚款100,000.00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甬税稽一强扣〔2023〕10号

3

宁波德旺能源有限公司

王振宇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罚款400,000.00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甬税稽一强扣〔2023〕9号

4

宁波市鄞州佳旭服饰有限公司

吴精华

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税款3,360,536.21元及相关滞纳金;罚款2,446,734.61元及相关加处罚款,强制扣缴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甬税稽一强扣〔2023〕11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所涉纳税人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06号,联系电话:87002096。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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