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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早报(5月11日 星期四 农历三月二十二)

5月10日 答税早报 星期三 农历三月二十一 早安!

1. 7月起全国范围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

《公告》明确,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今年12月31日。

此外,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来源:经济日报)

2. 4月份全国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48万户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4月到税务部门新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48万户,同比增长28.8%。

分类型看,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新办71万户和75.9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5.6%和33.6%,其他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1万户,同比下降31.8%。分产业看,第一、二、三产业的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分别为4.6万户、17.4万户和126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9.3%、12.1%和31.1%。分行业看,20个行业门类中,17个行业新办涉税经营主体数量同比正增长,其中,交通运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124.2%、58.4%和45.9%;制造业同比增长4.6%。分经济类型看,民营经济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46.4万户,同比增长28.7%;外资经济新办涉税经营主体0.6万户,同比增长87.9%;国有和集体经济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万户,同比增长17.5%。分地区看,东、中、西部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分别为70.3万户、35.3万户和42.4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2.8%、25.4%和25.2%。

截至2023年4月底,全国涉税经营主体共8615.5万户,同比增长7.4%。其中,前4个月领用发票、有收入申报的活跃涉税经营主体6045.9万户,同比增长4.6%,占全部涉税经营主体的70.2%,税收活跃度超7成。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扎实开展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强化理论学习指导发展实践,以深化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发展难题,不折不扣落实好延续和优化实施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抓深抓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三批62条服务措施的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3. 探讨:以广告为主要收入的互联网平台能否享受研发优惠

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带来许多新的经营模式,也给税收管理提出新的挑战,新兴互联网平台利用研发技术取得广告收入就是其中之一。近期,某地税务部门检查了两家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发现这两家平台企业的广告收入都占到全部收入的70%以上,且都存在大额研发费用,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由于其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部门合计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负面清单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指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按照计算公式,这些互联网平台广告收入的比例都超过50%,属于互联网广告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互联网广告服务属于广告业,广告业属于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正是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之一,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从互联网平台的主要收入来看,人们上网、使用手机端应用软件(APP),大多数场景下是免费的,即使有一些收费项目,也不足以弥补其支出,互联网平台多通过广告来取得收入,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有专家撰文提出,在线广告服务是数字经济企业的核心营收模式,有些数字经济企业在线广告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70%。这与两家被查企业结果一致。

如今,人们能便利地上网、使用APP,离不开技术人员的研发。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吸引客户,各家互联网平台纷纷加大研发投入。2022年9月,全国工商联发布“2022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创新状况报告”。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研发费用总额达到2140亿元,排名第二。各大互联网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均出现上涨,“互联网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研发投入的关键力量”。

企业研发,是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即所谓“引流”。当流量足够大时,就会有广告主投放广告。正如火爆的电视剧能吸引更多广告,但拍摄电视剧的目的不是为了卖广告一样,研发本身并不会直接带来太多经济利益,但研发产生的最终结果是广告收入的流入。

综上分析,互联网平台确实存在金额较大且卓有成效的研发,但由于其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按照政策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看似矛盾却又相互关联的经营模式使税收政策的适用性产生争议。

传统广告公司的研发投入较少,但互联网平台存在大量研发投入。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平台近年来蓬勃发展,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也有观点认为,此类互联网平台的研发多以娱乐、生活应用为主,所以禁止其享受优惠政策,正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导向性作用。

我国的新兴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建议对以广告为主要收入的互联网平台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利弊以及对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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