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6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整合,成立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级还成立了医疗保险基金复核中心,出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也同步进行了整合,经办服务流程和规范得以建立并运行,政策得以落实。实际工作中,市级和县级人社部门之间、经办机构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基金监管职责还不够清晰,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依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省厅关于开展基金专项检查及风险防控年的要求,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
按照整合医保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工作要求,重点对医保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
(一)基本原则
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定点谁确定谁监管、基金谁收付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医保经办机构日常监管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县级监管与市级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市人社局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以医保经办机构日常监管为主,行政监督、外部监督为辅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
2、明确市、县行政监管职能部门及基金监管职责。
3、明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基金监管职责,强调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指导,保持政策统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是医保基金收支的执行者,对基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4、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三)监管内容及方法
包含七个方面:一是全面实施定点协议管理;二是完善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三是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五是完善信息化监控手段;六是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研判;七是畅通社会监督途径。
(四)处理方式
1、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机制。
2、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情况的处理。
3、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思想认识,市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医保业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医保行政、医保经办、劳动监察等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基金复核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严守工作纪律,依法实施监管。依据《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对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强化保障,务求实效。统筹调配监管力量,集中开展专项监管工作。要足额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2018年5月1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承人社发[20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