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本条款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为: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受让方的章程。
(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 上一篇
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
下一篇 →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