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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采取“据实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分年度对市州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省财政设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及一般行政支出。市州财政局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四条 支持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对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重污染天数三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对完成的每一项目标任务,省级财政安排300万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对未完成的每一项目标任务,省级财政扣减300万元。

第五条 省财政对达到空气质量一级或二级标准以及未发生重污染天数的市州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1、对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市州,给予不低于60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达到一级标准的市州,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

2、对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州,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达到二级标准的市州,给予不低于800万元奖励。

3、全年未发生重污染天数的市州奖励200万元。第3项和第1项、第2项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省财政对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奖惩,标准如下:

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二氧化氮(NO2)与上年同比改善(恶化)的,按照质量改善(恶化)幅度予以奖励(扣减),其中,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二氧化氮(NO2)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10%,浓度变化系数单位奖惩标准为10万元;对重污染天数与上年同比每减少1天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天扣减20万元;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与上年同比每增加1天奖励10万元,每减少1天扣减10万元。计算公式:

各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恶化)奖惩资金=[(上年PM2.5年平均浓度-当年PM2.5年平均浓度)/上年PM2.5年平均浓度×70%+(上年O3-90浓度-当年O3-90浓度)/上年O3-90浓度×20%+(上年NO2年平均浓度-当年NO2年平均浓度)/上年NO2年平均浓度×10%]×100×10万元+(上年重污染天数-当年重污染天数)×20万元+(当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上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0万元。

单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州所在地城市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等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惩罚性扣减财政资金。对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奖惩标准的市州,叠加计算奖惩资金。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市州财政局在下年度进行结算。

第八条 奖惩的依据采用国家复核后的各市州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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