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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湘银保监办发〔2020〕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23年1月底前完成2023-2025年遴选周期的公开遴选工作。2023年1月1日起至遴选工作结束前已到期确需续保的,可由原承保机构据实承保。


附件: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竞争性遴选管理,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湘银保监办发〔2020〕7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遴选确定承保机构。

(二)公开竞争性遴选是指遴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以遴选公告的形式邀请具备资质的承保机构参加竞争性遴选的方式。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竞争性遴选工作总体采取“省级规划督导、市级组织遴选、县级划分标包”的操作模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并加强指导监督;市州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作为遴选人,负责具体遴选确定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省直管县市的承保机构;市州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确定市本级及所辖区的遴选机构数量、划分标包并设置自主指标,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确定本辖区的遴选机构数量、划分标包并设置自主指标。

(四)市州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自行组织遴选工作,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机构应当在遴选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遴选活动,代理服务费用按不高于开展遴选年度当年预计总保费的0.1%计算,每个遴选区域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遴选代理费由遴选人支付。

(五)公开竞争性遴选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突出以承保机构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落实好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有关要求,切实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二、遴选内容

(六)品种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10个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棉花、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

(七)遴选区域。根据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按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省直管县市分别设置遴选区域,农场管理区并入所属市本级的遴选区域。距主城区较远、保费规模较大且已纳入产粮大县范围的市州所辖区县,经市州同意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可参照省直管县市单独设置遴选区域。

(八)遴选对象。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的遴选对象为保险公司市州级分支机构,省直管县市的遴选对象为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

(九)机构数量。单个遴选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

(十)分包设置。各地可结合实际从以下方案中任选一种进行分包,但每个标包之间要适度拉开差距,严禁平均主义:

方案一:按5个品种大类分设标包,其中水稻、水稻制种、油菜作为1个品种大类,育肥猪、能繁母猪作为1个品种大类,其他种植业、其他养殖业、林业分别作为1个品种大类。每个品种大类可以按行政区划拆分不超过3个包。

方案二:按行政区划自主划分标包,分包数量与拟选承保机构数量相同,同一个乡镇应在同一个标包内,不同标包的农业生产条件、风险状况应尽量保持平衡。

(十一)选包规则。中选机构根据排名依次选择标包,其中采用方案一分包的,优先选包个数由市县自主确定,同一承保机构不得同时选择由同1个品种大类拆分的多个包。

(十二)评审指标。评审按百分制计分,其中省级指标(80分)包括服务能力(35分)、服务业绩(25分)、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能力(20分)三项(具体指标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市县指标(20分)由市州本级、省直管县市分别自主设置,应将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必选项,分值不低于5分,其他指标从申请人对遴选区域农业防灾减损(含防疫激励费用)、乡村振兴、农村金融的贡献程度,服务方案、响应文件制作等方面进行设置。

(十三)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和优先选包顺序。总分相同的,按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市县自主设置指标的得分依次由高到低确定排名顺序。只有1家保险公司参与遴选时,符合遴选条件即可确认中选。

(十四)服务期限。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承保服务期限为3年。在服务期限内,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选承保机构在该区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1、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在70分以下的;2、单次绩效评价在60分以下的;3、被财政、银保监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或业务的;4、承保机构及其负责人因农业保险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的;5、以违规引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选资格的。取消资格后该承保机构负责的业务原则上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承接,确有需要的可按遴选排名依次等额递补,服务期限为原中选承保机构的剩余服务期限,具体办法由遴选区域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相关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十五)服务期限内各品种政策发生调整,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服务期内由于政策变化或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出现新品种,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承保机构,服务期限与该地区已遴选品种的剩余服务期限保持一致,下一轮遴选与其他品种一并开展。

三、申请资格

(十六)申请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的省级公司必须在湖南银保监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范围内。

2、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4、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要求与湖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接。

5、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6、对于在财金〔2020〕128号文件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7、在遴选区域具有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持有省级分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区域遴选的授权文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存在以下情况的保险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1、以联合体(共保体)形式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

2、以销售网点、“三农”保险服务网点等非市县级分支机构申请的,区级分支机构申请市州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申请省直管县市遴选的;

3、在参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被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且尚在处罚期的,以及因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期内的。

四、遴选程序

(十八)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省直管县市遴选机构数量,并自主划分标包、设置市县评审指标及评分细则,整理与指标体系相关的绩效评价、业务数据等参阅资料,其中省直管县市应及时将上述资料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州财政局,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九)市州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对省直管县市确定的遴选机构数量、分包、评审指标等进行形式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及时进行反馈并督促修改,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二十)市州财政局在门户网站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不同遴选区域,市州可分批次组织遴选。

(二十一)市州财政局应当按照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遴选文件,提供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文件发出前2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十二)鼓励免费提供纸质遴选文件。有偿提供遴选文件的,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保费总额作为确定遴选文件售价的依据。

(二十三)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可从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中抽取,其中遴选区域专家不少于1人。鼓励建立承保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二十四)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市州财政局应当自中选承保机构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告中选结果,遴选文件应当随中选结果同时公告。中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十五)中选通知书发出后,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违规改变中选结果,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选且不得转包。放弃中选包的,视同放弃中选;放弃中选或转包的,在下一个遴选周期不得参与申请。放弃的中选包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选包规则依次补选。

(二十六)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遴选文件、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以及农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与本遴选区域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遴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不得向中选承保机构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市县财政局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将遴选工作实施情况、遴选结果等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二十七)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与中选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十八)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选承保机构的履约管理,对于中选承保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十九)组织开展遴选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指派至少一名纪检监察人员,对遴选工作进行全流程现场监督。

  • 其他事项

(三十)现行省级财政补贴的5个品种、省级创新品种以及市县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双向选择确定承保机构,不纳入此次遴选范围,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尚未到期的延续原政策执行。

(三十一)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不得以直接或变相减免本级财政补贴和农民承担保费作为遴选优惠条件。

六、监督检查

(三十二)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公开竞争性遴选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遴选活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十三)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监管,发现未按规定评审、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竞争性遴选评审省级指标及评分规则


附件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竞争性遴选评审省级指标及评分规则

历史理赔情况16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分 值 (分)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说 明

1

服务能力35分

市县机构设置

4分

4

遴选区域为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的,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得分=2分+设立区支公司/所辖区个数×2分+设立区营销服务部/所辖区个数×1分。

遴选区域为省直管县市的,设立县级分支公司的计4分,设立县级营销服务部的计1分。

市县级分支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开办农险资质,并内设专门农业保险部门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有分支机构(含经监管部门批筹,在合同服务期间可以开展业务的)。需提供相应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

2

基层服务体系

7分

5

在遴选区域设有乡镇营销服务部或农业保险办公室。乡镇营销服务部据实计算,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按1×80%计算,同时设置乡镇营销服务部和农业保险办公室的,只计算乡镇营销服务部。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和农业保险办公室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数量+农业保险办公室数量×80%)/ 评审基准值×5分。

乡镇营销服务部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有五级分支机构(含经监管部门批筹的,不含同一集团内的相互代理),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以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已经设立好的机构为准,需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出具的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与该乡镇合作的文件、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提供办公现场实景照片。各公司不得突击、虚假挂牌,如提供虚假材料,则中选资格作废。

3

2

在遴选区域设有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设立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数量/评审基准值×2分。

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已经设置的行政村服务机构,乡镇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出具的机构设立文件、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的公章,提供办公现场实景照片。各公司不得突击设立(不要求挂牌),如提供虚假材料,则中选资格作废。

4

服务能力35分

正式人员配备12分

8

在遴选区域配备有专业农险人员。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专业农险人员最多数量(若实际人数大于按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500万元匹配1人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专业农险人员数量/评审基准值×8分。

专业农险人员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市/县级分支机构专职从事农业保险的正式员工。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专业农险人员名单,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承保机构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以银保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中选资格作废。

5

4

在遴选区域配备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正式人员。正式编制人员按实计算,劳务派遣人员按50%折算,若二者之和大于该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非农险业务保费规模、200万元匹配1人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测算值不足3人的按3人限高),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员工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人员数量/评审基准值×4分。

其他正式人员为承保机构市/县级分支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正式员工及乡镇分支机构的正式员工(含正式编制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员工名单,以及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承保机构与该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及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非农险业务保费规模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经银保监部门认定的相关报表数据,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中选资格作废。

6

兼职人员配备 5分

5

在遴选区域配备服务乡镇、村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人数达标标准根据该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的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按种植险及林业等承保规模/200万元,养殖险承保规模/150万元确定,余数向上取整,未达标的不计分。在达标的基础上,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兼职人员最多数量(若实际人数大于遴选区域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按种植险及林业等承保规模/200万元,养殖险承保规模/150万元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数量/评审基准值×5分。

乡镇、村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选聘的乡镇、村级兼职农业保险服务人员。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的乡镇、村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年工资额或工作经费、防疫激励费用等),并提供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乡镇政府、村支两委或县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遴选区域的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以财政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则中选资格作废。

7

服务能力35分

车辆

配备

2分

2

在遴选区域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至少1台,未配备的不计分。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最多数量(若实际数量大于专业农险人员配备数量,超出数量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数量/评审基准值× 2分。

农业保险工作车辆要求喷有“三农服务”或“理赔查勘”类似字样,行驶证所有人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或其省、市级机构。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清单(含车牌号码、行驶证等信息,并附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复印件)。如发现在不同遴选区域重复使用同一台车辆信息,则认定为虚假,涉及的遴选区域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的中选资格作废。

8

信息化水平

5分

5

信息化建设及创新。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省财政厅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全面、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优秀计1.5分,良好计1分,一般计0.5分,差不计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将技术应用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如无人机、远程查勘、底图工程、生物识别技术、专用水印相机、APP开发及运用等,优秀计3.5分,良好计2分,一般计0.5分,差不计分。

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信息系统使用说明、相关创新资料以及相应技术(或设备)的采购合同、合作协议或购置发票。

9

服务业绩25分

历史理赔情况16分

10

平均简单赔付率。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计算得出,具体公式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遴选区域分支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2,当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超出80%时,只按80%纳入计算;当遴选区域分支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超出100%时,只按100%纳入计算。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最高值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评审基准值×10分。

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近3年已决赔款+近3年未决赔款)/近3年保费收入,其中未决赔款不含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在遴选区域未开展业务,而其省级公司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按省级公司该指标认定;若其省级公司未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均按总公司该指标认定。保费与赔款均不包括省级共保品种。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会计报表“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以保险行业协会认定并加盖公章为准。

10

服务业绩25分

6

平均结案率。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上年农业保险结案率计算得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结案率在85%以下的不计分。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结案率最高值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结案率/评审基准值×6分。

农业保险结案率=年度已决赔款/(年度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即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已经按规定程序确定理赔的案件金额占所有报案预计可能赔付的金额比例。平均结案率=(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农业保险结案率+遴选区域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结案率)/2。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在遴选区域未开展业务,而其省级公司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按省级公司该指标认定;若其省级公司未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均按总公司该指标认定。赔款不包括省级共保品种。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最新年度会计报表“当年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以银保监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为准。

11

历史

业绩

6分

6

农业保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种植险、养殖险、林业险)的承保业绩。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遴选区域农业保险年平均保费(按实际开展业务年限计算)最多的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遴选区域农业保险平均保费收入/评审基准值×6分。

承保业绩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经银保监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12

表彰及试点

3分

3

获得奖励表彰和项目试点的情况。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获得省级(含)以上有关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管理及监管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方面的表彰,以及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在遴选区域承担省级(含)以上职能部门农业保险试点项目或任务的。每一项计1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近3年受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试点项目或任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如提供虚假材料,则中选资格作废。

13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综合费用率

3分

3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综合费用率,20%(含)以下计3分,20-25%(含)计2分,25-30%(含)计1分,30%以上不计分。

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本年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省级公司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相关财务指标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4

监管检查及处罚5分

5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被财政、审计、银保监、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检查发现农业保险违规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上访或被省级以上媒体、门户网站曝光负面事件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相关问题只涉及3个(含)以下县市区的,只在存在问题的参选地区扣分;涉及3个以上县市区的,在全省范围内扣分。

违规问题以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处罚文件以及监管通报等为准,同一违规事实或负面事件不重复扣分。如隐瞒不报或少报,则中选资格作废。违规问题以报告或文件下达的时间为准。

15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亿元保费投诉量1分

1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度辖内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按投诉量从低到高排名,第一名得1分,按0.2分依次递减,减完为止。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由银保监部门认定的省级公司上年度辖内亿元保费投诉情况。

16

偿付能力充足率3分

3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以上的计满分;180-230%的按排名依次递减0.3分;低于180%的不计分。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公司总公司上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中“偿付能力报告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关页面”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

17

风险综合评级

2分

2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达到A级的计2分,B级的计1分,C、D级不计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银保监部门评定的风险综合评级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8

大灾准备金

3分

3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省级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计2分,未足额提取或未提取不得分;规范使用计1分,未按规范使用不得分。上年省级公司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计1.5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提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9

管理

制度

3分

3

农业保险工作相关制度。对内控合规制度、承保查勘理赔制度,客户服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评价,优计3分,良计2分,一般计1分,差不计分。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制度汇编文本为准。

合计

80

注:1、参加市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承保机构市级分支机构,人员、车辆、信息设备、历史理赔情况及历史业绩指标数据统计范围包含遴选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的市辖区分支机构。

2、近3年指2019-2021年,上年指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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