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建立广西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建立广西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西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西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发挥地名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西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研究制定地名工作的有关发展规划、配套制度和落实措施等,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广西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方面重要事项;组织开展地名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宗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外事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邮政管理局,民航广西监管局等23个单位组成。自治区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牵头推进地名管理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地名管理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需要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做好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区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区内跨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建立广西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健全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写标准地名出版物;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单位在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中使用标准地名;指导新闻媒体准确把握地名宣传方面的舆论导向,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地名文化公益宣传。
(三)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地名管理舆情监测,及时预警、报告、处置负面敏感信息,防止负面炒作。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
(五)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六)自治区民宗委。配合做好标准地名的壮语译写工作;指导监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领域标准地名的壮语译写工作;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
(七)自治区公安厅。指导监督在制作居民身份证、户籍、驾驶证、行驶证、门牌地址、职责范围内的交通标志以及出具身份证明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八)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
(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
(十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
(十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十三)自治区外事办。负责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十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协助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部门做好不以市场主体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等工作;指导地名标准化相关工作。
(十五)自治区广电局。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公益宣传。
(十六)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
(十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十八)自治区海洋局。负责海岛、海域等地理实体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十九)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
(二十)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运输等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铁路领域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二十一)广西邮政管理局。指导监督邮政快递行业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二十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
(二十三)民航广西监管局。负责民用机场等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民用航空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地名管理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广西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朱学庆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副召集人:王祝广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利来友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剑思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
莫前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金祖权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杨启标 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
李道军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主任
周 涛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总工程师
汪夏明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一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自治区铁建办专职副主任
甘 幸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赖富强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周 彤 自治区外事办副主任
闭俊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
李承武 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黄政康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周 飞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党组成员、自治区信息中心主任
刘 斌 自治区海洋局副局长
全文杰 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
贺湘平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莫祖俊 广西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谭国栋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朱姝颖 民航广西监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