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改制、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梳理
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询问企业整体改制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较为“冷门”的涉税事项,申税小微来为大家系统地梳理讲解一下。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文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文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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