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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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